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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资格认证

7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资格认证
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资格认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对准予注册的人员,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3、建设部令第75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二章规定:房地产咨询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中介服务人员的考试和注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5、建设部令第100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和续期注册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注册变更和续期注册手续。 二、申请条件 经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拟申请执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领域执业人员。 四、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或受聘执业单位持申请材料,在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窗口申请,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州县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等有关条件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信息条形码:91083259102104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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